2006年1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的尊严建立在事实的无误之上

  近日,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犯罪的案件时,因被告人小李在庭审辩解中提及“起诉书上所写的我的出生日期是阴历日期”,审判长当即决定休庭,派人到千里之外的四川进行调查,查明当地农村在1997年前进行户口登记时确实曾以阴历出生日为准。起诉书上写着出生时间为1991年6月10日的被告人,实际出生日期应为阳历1991年7月21日。这一事实的明确,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,尚未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,镇海法院对小李进行了训诫和法制教育,并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严加管教,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对小李的公诉(1月9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这是很平常的庭审事例,是很常见的司法实践,但却再次诠释了一个重要的原则:法的尊严,必须建立在事实的无误之上。定罪、量刑,都须以事实为依据。这事实,包括被告人的年龄。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,年龄关系到有罪与无罪的认定,不可掉以轻心。在一般情况下,年龄可由身份证来证实;但不排除出现户口登记以阴历为准的特例。
  身份证一旦不能证实年龄,真实的年龄就须经过实地求证。在宁波镇海法院的审判中,事实得到了尊重,虽然撤回了公诉,却捍卫了法的尊严。
  古人造字,“法”字从水,包含着“法”要如“水”一般公平的涵义。其实,也不妨将此理解为:执法的人要如“水”一般清正,定罪、量刑的事实应该滴“水”不漏……一案当前,求速度、求方便,既有身份证为凭,案不是不能判;如果求准确、求无误,既有异议,就须千里求证,办一个滴“水”不漏,判一个心悦诚服。法的尊严,就在于它的不可撼动、不可更改、不可变通、不可模棱两可。办案的质量,最终取决于掌握事实的准确程度。只有掌握了铁的事实,才能审出滴“水”不漏的铁案。
  去年以来,被媒体披露的佘祥林案、聂树斌案、滕兴善案……无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,就是在办案的整个过程中,重推测、重口供、重限期结案,却不重最该看重的事实。直到审判的最后环节,连被害者的身份都没弄清,就能编出完整的情节,加罪于无辜。对事实缺乏基本的尊重,就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,定罪时,疑罪从有。没有铁的事实,就无可避免会办出误人一生,甚至夺人性命的“豆腐案”。法槌落定,人头落地。法,似乎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,却无视了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维护。以“法”的名义,办出的却是荼毒无辜、草菅人命的冤假错案——法的尊严,便也荡然无存。
  为一个阴历阳历的生辰之差,不惜千里求证,意义就在于将法的尊严,建立在事实的无误之上。